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西区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26年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西区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科学规范、协调有序、处置高效的地震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强化救援力量的统筹使用和调配,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全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和《天津市地震应急预案》《河西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力减损失。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增强忧患意识,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全面做好地震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建立统一指挥、分工负责、条块结合、科学处置、属地为主的应急工作机制,实行领导、部门责任制。
(4)快速反应,资源共享。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加强部门之间、区域之间、军地之间的协同联动,推进应急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提高快速反应和高效处置能力。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本区应对地震灾害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及周边地区、渤海海域发生地震灾害时的抗震救灾行动。因地震灾害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等突发事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1.5 预案体系
本区地震应急预案体系由区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地震应急预案、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应急工作手册组成。
2 组织体系
本区抗震救灾工作在区委的领导下,由区人民政府或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2.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职责
区人民政府成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一般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武装部副部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担任;成员包括区应急局、区武装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改委、区住房和建设委、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商务局、区城市管理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国资委、规划资源局河西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外办、区国动办、区财政局、公安河西分局、区民政局、河西交管支队、区数据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消防救援支队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南供电分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
根据工作需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可对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进行调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和相关预案,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责: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挥部署;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抗震救灾的工作要求,接受和传递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救灾情况;收集和上报本区灾情、社情、民情;部署本区抗震救灾专业队伍实施抢险救灾行动;组织受灾群众安置和各类救灾物资的调配供应;组织指导街道、学校、医院等基层单位和企业的抗震救灾工作;执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达的其他任务;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2.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事机构及职责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承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应急局副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负责承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会议,落实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组织落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检查本区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准备工作;组织修订区地震应急预案,指导各街道和有关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编修工作。
2.3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2.3.1 综合协调组
由区应急局牵头,联合区发改委、区教育局、河西交管支队、区卫生健康委、区住房和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国资委、区科技局、区外办、公安河西分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武装部等单位组成。
2.3.2 抢救抢险组
由区应急局牵头,联合区武装部、区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组成。
2.3.3 群众生活组
由区应急局牵头,联合区发改委、区科技局、区城市管理委、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医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国动办、区外办、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
2.3.4 地震监测和灾害评估组
由区应急局牵头,联合区住房和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生态环境局、规划资源局河西分局等单位组成。
2.3.5 医疗卫生防疫组
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联合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区科技局、区城市管理委、区民政局等单位组成。
2.3.6 交通运输组
由河西交管支队牵头,联合区应急局、区城市管理委等单位组成。
2.3.7 新闻舆情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联合区委网信办、区政府新闻办、区外办、区文化和旅游局等单位组成。
2.3.8 基础设施抢修组
由区住房和建设委牵头,联合区城市管理委、河西交管支队、区科技局、区国资委、区文化和旅游局、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南供电分公司等单位组成。
2.3.9 社会治安组
由公安河西分局牵头,联合区武装部、区司法局等单位组成。
2.3.10 通信保障组
由区数据局牵头,联合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河西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城区一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区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河西分公司等单位组成。
2.3.11 涉外工作组
由区外办牵头,联合公安河西分局、区商务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文化和旅游局等单位组成。
2.3.12 恢复重建组
由区发改委牵头,联合规划资源局河西分局、区城市管理委、区住房和建设委、河西交管支队、区应急局、区科技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等单位组成。
2.4 街道抗震救灾职责
主要职责:接受和传递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做好预警信息传播与响应;组织自救互救和群众疏散安置;配合救灾专业队伍实施救灾行动;安置受灾群众,发放救灾救济物品;执行上级下达的其他任务。
3 监测报告与防震准备
3.1 防震减灾救灾工作部署
根据上级防震减灾救灾工作要求和实际需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研究部署全区防震减灾救灾工作。
3.2 地震监测预报
在市地震局的指导下,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地震宏观异常信息的收集和上报,各单位、各街道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区应急局。区应急局协助配合市地震局做好地震现场相关工作。
3.3 临震预报及应急防范措施
根据市人民政府决策发布的临震预报,采取相关应急防范措施,主要是: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组织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好平息地震传言的准备,保持社会安定。
3.4 特殊敏感时期应急准备
在重大会议、重要活动等特殊敏感时期,区委网信办、公安河西分局、区应急局等部门参照三级应急响应,加强对涉震网络舆情的监管、引导,及时发现并消除负面影响。
4 响应机制
4.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本区或本市其他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初判按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处置。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人以上、2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本区或本市其他地区发生6.5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初判按重大地震灾害处置。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本区或本市其他地区发生6.0级以上、6.5级以下地震,初判按较大地震灾害处置。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本区或本市其他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按一般地震灾害处置。
4.2 有感地震事件
有感地震事件是指发生未造成人员死亡且经济损失不显著,公众有震感,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
当本区或本市其他地区发生2.5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按有感地震事件处置。
4.3 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和有感地震事件,按照市级应急响应分级,本区地震灾害和有感地震事件应对工作实行三级应急响应:
本区或本市其他地区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市级启动一级应急响应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区抗震救灾一级应急响应建议,报请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准签发,调动全区力量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本区或本市其他地区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市级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区抗震救灾二级应急响应建议,报请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批准签发,组织指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工作组和各街道办事处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本市发生有感地震事件时,市级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并下达本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区抗震救灾三级应急响应建议,报请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批准签发。本区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为主体开展抗震救灾工作,接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指导和技术支持,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一般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超出本区处置能力的,及时请求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支援。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响应
当发生地震灾害或有感地震事件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搜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民情等信息并提出启动抗震救灾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按规定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工作组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根据震情信息立即进行灾情初步判断,并根据震情和灾情初步判断结果立即启动本级、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边行动边报告。其他次生灾害和抢险保障等可按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和应急工作手册规定自行启动应急响应。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应主动做好前来灾区开展支援活动的各类抢险救援队伍、社会团体、群众自发组织和志愿者的组织管理工作,并根据其专业特长和抗震救灾工作实际,合理分派地震应急工作任务。积极开展自救互救、恢复家园等社会动员行动,充分借用社会力量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5.2 指挥协调
5.2.1 一级应急响应
5.2.1.1 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在区人民政府或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上岗到位,组织做好本区抗震救灾工作。震中区在本区的,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及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立即赶赴震中区,成立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组织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5.2.1.2 区人民政府指挥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主要是:
(1)立即向市政府报告震情信息,及时将灾情初步判断意见和启动区抗震救灾一级应急响应以及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请求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给予援助。
(2)组织受灾街道办事处迅速核实受灾情况,及时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受灾群众安置等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区抗震救灾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各类抢险救援力量,优先开展生命搜救、受灾群众安置、伤员救治等紧急处置工作。
(4)组织各工作组及时开展卫生防疫、地震监测、次生灾害防范、治安维护、基础设施维护、损失评估、支援灾区等应急处置工作。
(5)组织新闻舆情组发布权威信息,迅速、准确、持续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
(6)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积极组织有关企业生产灾区急需的物资和装备。
(7)执行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紧急征用、特别处置、临时管制措施。
(8)需要区人民政府执行的其他事项或采取的其他措施。
5.2.2 二级应急响应
5.2.2.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在区人民政府或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上岗到位,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在本单位上岗到位,并做好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集中办公准备,组织做好本区抗震救灾工作;震中区在本区的,视情况赶赴震中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5.2.2.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抗震救灾工作。可根据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采取区抗震救灾一级应急响应中的一项或多项措施。
5.2.3 三级应急响应
5.2.3.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区应急局、区委网信办、公安河西分局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在本单位上岗到位。当本区已经或可能出现灾情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在区人民政府或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上岗到位,组织做好本区抗震救灾工作。
5.2.3.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区有关部门,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主要是:
(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深入现场,调查了解情况,快速收集和评估地震影响,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对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重要目标进行紧急排查,划定警戒区域,采取管制、限制措施,维护社会稳定。对社情、舆情实行动态监测、核实,配合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开展现场调查和新闻宣传工作。
(2)需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执行的其他事项。
5.3 工作组应急响应行动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根据灾情和抗震救灾需要,视情况采取以下相应应急处置措施:
(1)综合协调组。搜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民情;协助指挥长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行动;掌握、报告、通报抗震救灾的进度情况;协调有关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承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活动和文电;协调有关单位来本区的救援行动;协调志愿者的救援行动;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相关情况;承办对接支撑市级层面工作组来本区事宜;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抢救抢险组。组织协调各类紧急救援队伍等救援力量,调配专业救援装备,组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各类地震引发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等次生灾害处置抢险;组织协调有关队伍支援本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群众生活组。指导各街道办事处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做好受灾群众紧急安置、救助工作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保障救灾所需的燃料、食品、药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供应和救援人员基本生活必需品供应,在受灾社区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启动应急避难场所,筹调发放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接收、发放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调拨的救灾物资和资金,并做好监管工作;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4)地震监测和灾害评估组。做好震情速报、通报和震情趋势判定,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情形势进行研判;密切关注重大气象变化,及时转发气象预警;对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险情,指导属地疏散群众;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和地质灾害险情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突发情况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做好灾害损失评估调查;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5)医疗卫生防疫组。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调度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液,必要时建立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协调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对水源进行监测,做好灾后生活饮用水消毒指导,监督、监测食品安全和药品质量安全,预防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暴发流行,及时接种疫苗;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做好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报告制度;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6)交通运输组。负责维护受灾地区交通秩序;做好应急物资和人员运送的交通疏导工作;协助组织受灾地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救灾运输车辆,配合各工作组转运受灾群众和运送应急物资;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7)新闻舆情组。组织震情、灾情、抗震救灾信息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8)基础设施抢修组。组织协调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交通基础设施;抢修供电、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9)社会治安组。组织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视情实施交通管制;组织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10)通信保障组。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抗震救灾指挥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抢修因灾受损的公共电信基础设施,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应急工作需要;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11)涉外工作组。组织加强涉外事务管理,按照“属地属人”原则,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学习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相关情况;按照上级部署要求,配合综合协调组协调安排国外救援队救援行动,分配救援任务,做好相关保障;配合群众生活组加强境外救援物资的接收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配合新闻舆情组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12)恢复重建组。组织震后房屋安全评估、鉴定;负责组织做好震后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负责组织震后快速恢复生产;拟制灾后重建规划;指导协调灾后重建工作;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5.4 信息报送、发布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牵头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应主动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上报抗震救灾工作信息。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成员单位向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牵头部门上报抗震救灾工作信息。
区人民政府和区有关部门、单位在地震发生后应主动收集灾情、社情并进行汇总分析研判,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及时进行信息上报和发布。
相关管理部门按照有利于抗震救灾工作开展的原则及时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平台、新闻媒体、政务微博等渠道及时转发有关应急信息。
5.5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应急响应启动后,市人民政府或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对响应级别进行相应调整时,本区按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及时提高、降低或终止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当地震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敏感时期,或者地震可能造成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灾害时,要果断采取提级响应措施,确保快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5.6 应急结束
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时,经会商研判应急响应即可终止。由区人民政府宣布结束区抗震救灾一级应急响应;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结束区抗震救灾二、三级应急响应。
6 恢复与重建
6.1 善后处置
宣布应急结束后,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积极稳妥、深入扎实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大型机械、通信设备及其他救援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6.2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区人民政府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6.3 恢复重建实施
在市有关部门的协助下,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队伍保障
区人民政府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危险化学品救护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综合及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涉及市管单位的,区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对接协调。
各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区、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强化队伍管理和工作保障,为灾害风险隐患识别报送处置、灾情统计报送与核查评估等提供支撑。
区应急管理部门积极对接市地震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风险及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调查评定、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
7.2 指挥平台保障
区人民政府大力推进抗震救灾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和灾情速报网络,并加强维护与管理,确保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反应迅速。
7.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区应急局、区商务局、区发改委、区科技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医保局等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和有关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积极对接市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机制,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处置地震灾害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区财政部门对接市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
7.4 避难场所保障
区应急局、区城市管理委、区教育局、区体育局、文化中心区域办等部门要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和物资,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正常使用。
7.5 基础设施保障
区数据局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机制,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应急和公众通信保障工作,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
区城市管理委协调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南供电分公司,加强电力基础设施和受损电力设施的抢修,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用电需求,有计划逐步恢复电力供应。
区城市管理委与市水务局做好对接,加强供水设施建管维护和抢修,保障震后抢险救援和群众安置等重要区域、重点点位供水,有计划逐步恢复灾区供水。
河西交管支队、区城市管理委、公安河西分局、区应急局等部门积极对接上级有关部门,协调建立紧急运输保障机制,科学安排人员转运、物资装卸场地,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7.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和区政府新闻办、区应急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红十字会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救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救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学校将防震减灾救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区教育局、区应急局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养老院、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8 其他地震事件
8.1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处置
本区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影响,要迅速调查分析传言起因,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就地予以平息,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并在市地震局专家协助下平息地震传言。
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组织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工作,会同公安河西分局等部门,迅速处置有害信息,消除不良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8.2 京冀及周边其他地区、海域地震灾害事件地震应急处置
北京市、河北省及周边其他地区、渤海海域发生地震,造成我区灾害事件时,参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相应级别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9 附则
9.1 应急工作手册制定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和有关单位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任务,组织制定相应的应急工作手册。工作手册应包括工作事项、内容、流程、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等。应急工作手册与牵头制定单位如下:
(1)河西区抗震救灾综合协调应急工作手册(区应急局)。
(2)河西区抗震救灾抢救抢险行动应急工作手册(区应急局)。
(3)河西区抗震救灾群众生活应急工作手册(区应急局)。
(4)河西区抗震救灾地震监测和灾害评估应急工作手册(区应急局)。
(5)河西区抗震救灾医疗救护应急工作手册(区卫生健康委)。
(6)河西区抗震救灾卫生防疫应急工作手册(区卫生健康委)。
(7)河西区抗震救灾通信应急工作手册(区数据局)。
(8)河西区抗震救灾城镇危险住宅加固应急工作手册(区住房和建设委)。
(9)河西区抗震救灾交通运输应急工作手册(河西交管支队、区应急局、区城市管理委)。
(10)河西区抗震救灾公用设施抢修应急工作手册(区城市管理委)。
(11)河西区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宣传应急工作手册(区委宣传部)。
(12)河西区抗震救灾供热抢修应急工作手册(区城市管理委)。
(13)河西区抗震救灾燃气抢修应急工作手册(区城市管理委)。
(14)河西区抗震救灾电力抢修应急工作手册(区城市管理委、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南供电分公司)。
(15)河西区抗震救灾社会治安应急工作手册(公安河西分局)。
(16)河西区抗震救灾交通疏导应急工作手册(河西交管支队)。
(17)河西区抗震救灾消防救援行动应急工作手册(区消防救援支队)。
(18)河西区抗震救灾涉外事务协调工作应急工作手册(区外办)。
(19)河西区抗震救灾恢复重建应急工作手册(区发改委)。
9.2 责任与奖惩
地震灾害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和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组织编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演练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区应急局备案。重要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区应急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应急局承担。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河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西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河西政办发〔2019〕3号)同时废止。
附件:名词术语
附件
名词术语
1.以上、以下: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地震三要素:指发震时间、地点及震级大小。
3.有感地震:震中附近的人能够感觉到的地震。一般震级在2.5级以上,震中烈度在3度以上。
4.强有感地震:震中附近的人普遍能够感觉到,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一般震级在3.5级以上,震中烈度在4度以上。
5.临震预报:大震前数天以内的地震预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