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推动村集体“三资”管理科学规范高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动集体经济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三资”,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资金包括现金、存款等流动资金;资产包括房屋、道路、物资等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资源包括集体土地、坑塘等自然资源。
第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遵循民主、公开、公正原则,实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
第三条 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依规对村级财务实行双代管,依法对村级财务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
第四条 村级设报账员一名,由村两委成员兼任,履行报账员职责。
第五条 村级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各村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举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本村财务进行监督。委员会由三人组成,设主任一名。
第六条 镇包片领导、包村干部要履行监管职能,确保所包村履行的有关程序、召开的相关会议和提供的相应材料真实有效。
二、财务管理
第七条 村级收入支出采取预算制。
第一款 村级必须于12月底前,参照上一年度的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年度的生产经营计划,编制财务预算草案。
第二款 村级财务预算草案编制要按照“收入合法、支出合理、量入为出、统筹兼顾”原则,与本村经济发展水平、收入状况和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相适应,严控债务规模和风险,妥善化解存量债务,保持债务规模和期限结构合理适当,不得举债用于兴办公益事业和发放福利。
第三款 村级财务预算草案在履行“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后,形成财务预算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方案上传至“津农经云”系统,经乡镇审批并备案。
第四款 经决议备案的年度预算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并经“四议两公开”审议。
第八条 村级资金收入,必须统一使用由代理记账公司提供的天津市增值税发票。
第一款 村级发生收入业务时,报账员需在三日内将现金存入(转入)中心代管的村级账户并开具天津市增值税发票,严禁以收条作为收款凭证。
第二款 村级向农户收取的水电费进行报账时,需附收款明细表,包括交款人姓名、水电使用数量、标准和金额、签字等内容。收取承包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需注明收取年限及下欠金额并提供合同文本复印件。
第九条 村级资金支取,中心以电子网银转帐的形式进行拨付。
第一款 实行七支笔签字。村级财务报销单需由经手人签字并写明报销事由、金额后,再由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及成员、包村指导员、包村领导审核签字(原始发票需五支笔签字),否则不予入账。
第二款 村级使用并发放的人员误工补贴和标准,需严格按照各村制定并备案的村级杂工、机械费用使用标准执行,填写《村级劳务用工记录明细表》《村级劳务用工费用结算单》,并附前后公示的水印照片,涉及机械费用的另附现场水印照片。
第三款 村级发生外购付款时,需取得国家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并附物品清单。
第四款 村级发生五千元及以上的单项支出,需经“四议两公开”审议。
第五款 严禁以白条、证明条等不规范的付款凭证入账。
第六款 严禁出现招待费、食品等非经营性支出。严禁向村干部发放电话费、交通费和党员开会补贴等补贴费用。
第十条 村级实行实报实销、支款与报账同时进行的财务运行原则。支款时需将支出单据及审批签字后的村级报销单同支款申请表一并报中心,中心对支款单与票据的金额是否一致、开支是否合理进行审核后,报请镇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否则不予拨款并报账。
第十一条 村级财务入账后,中心要及时从“津农经云”系统中导出村级财务公开榜,经五支笔签字盖章后由村级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并拍照归档。
第十二条 村级财务实行月报账制,每月报账一次,当月发生的经济往来当月报账,不得拖延。发生业务少的村,每季度必须报账一次。
三、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村级要加强对资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建立台账,确保账实相符,发生变化的及时做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村级购置固定资产,要按照“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组织实施,支出票据、方案和会议记录按规定入账存档。未经上述程序所购置资产产生的财务支出,中心不予入账。
第十五条 村级处置报废资产,要按照“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组织实施,所得收入连同方案、会议记录入账存档。未经上述程序所处置资产、资源产生的财务收入,中心不予入账。
四、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订立的涉及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等各类承包合同(不包括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承包合同)。
第十七条 村级签订合同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八条 村级签订合同可参照《白涧镇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九条 村级发包、转让、出租等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流转交易和工程项目招投标,需按照“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组织实施,并在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交易,投标信息要在投标初期通过村内公开栏或村级事务群进行公开公示。
第二十条 严格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第一款 资金总额未超过一万元的村级工程,可参照《白涧镇小微工程发包竞价实施步骤》执行。
第二款 资金总额超过一万元的村级工程,要严格履行“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通过天津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平台公开招投标,并提供竣工验收单和结算发票,经七支笔审核签字后方可入账。
第三款 严禁将同一事项工程量化拆解成若干小微工程私自发包。一经核实,转镇纪委调查处置。
第二十一条 中心是全镇农村涉及各类承包合同的管理部门,村级各类承包合同必须经中心鉴证,并建立管理档案。
第二十二条 村级合同管理工作由报帐员负责,要对“四议两公开”的相关资料和各类承包合同、报表、财产账、往来账、库存物资账进行归档管理,建立台帐。
五、债务债权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村级要建立债权债务明细账,每年年底对债权债务进行核实清理,及时收回欠款、偿还债务,做到账账、账实相符,向村民公开。
第二十四条 村级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清收清债、节支化债、争资还债等方法,多措并举化解债务,严禁发生新的债务。
第二十五条 村级任何人不得挪用村集体资金。未经镇党委审批,严禁村级举债搞建设。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贷款、借款或由施工单位垫资等方式新上项目。严禁以村集体名义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贷款、借款提供担保和抵押。严禁铺张浪费和随意增加非生产性支出。
第二十六条 村级要严格控制新增债务,严禁举债兴办集体公益事业,严禁举债用于村级日常开支,严禁随意向金融机构贷款,严禁向村民和社会非法集资。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相关规定增加债务的,按照“谁举债,谁签字,谁偿还”原则,由相关责任人自行负责,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六、其它
第二十八条 村级开支要坚持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坐收坐支,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九条 严格做好财务审计工作。中心要在村级报账前先期审计的基础上,每年对村级财务进行一次常规审计,对特殊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在村级主要干部辞职、免职或换届前,严格执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条 村级支委会和理事会、监事会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从严做好“三资”使用、处置和监督工作。对因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等行为和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对本规定有最终解释权。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6年2月4日施行。
天津市蓟州区白涧镇人民政府
2026年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