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廊坊市洪顺楼餐饮有限公司安次区永兴店
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公告
廊坊市洪顺楼餐饮有限公司安次区永兴店:
本机关依法作出冀伤险认决字[2025]1002026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金凤侠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1.骨盆骨折(右耻骨、坐骨),2.腕关节损伤(右),3.上肢关节损伤(右肘)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公告发布30日视为送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廊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0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