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取号 | 发布时间 | 发布机构 | 文件编号 | 备注 |
| 076478684Q/2026-00162 |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 沪疾控局发〔2026〕21号 |
各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爱卫办,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健康促进中心,有关市级医疗机构:
为做好本市重点蚊媒传染病疫情应急应对工作,市疾控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爱卫办组织编制了《上海市处置重点蚊媒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9月22日
上海市处置重点蚊媒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做好本市重点蚊媒传染病疫情应急应对工作,及时发现和控制输入疫情,有效阻断本地传播,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公众健康和社会秩序造成的危害,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上海市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登革热和基孔肯雅热防控方案(2026年版)》等蚊媒传染病疫情相关政策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点蚊媒传染病疫情市级层面开展的防范应对工作,指导全市重点蚊媒传染病防范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指重点蚊媒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纳入法定报告管理的登革热、基孔肯雅热等蚊媒传染病。
寨卡病毒病、黄热病等其他蚊媒传染病可参考实施。
1.4 疫情情形
本市目前属于登革热疫情传播风险Ⅱ类地区。按照疫情发生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本市蚊媒传染病疫情分为散发、聚集性疫情、局部暴发、局部流行和规模性疫情等五种情形。
2. 组织体系
2.1指挥机构
在市城市运行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下,市公共卫生专项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本市蚊媒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处置,由市卫生健康委和市疾控局主要负责。市公共卫生专项指挥部根据疫情处置需要,设置综合协调组、数据赋能组、社会面工作组、宣传发布组、专业处置组和专家组等工作组。疫情相关的区、街道(镇)和特殊功能区根据全市应急指挥体系有关要求,设立本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辖区蚊媒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2部门职责
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和市爱卫办为处置蚊媒传染病疫情的主要责任部门。
2.2.1 市卫生健康委
(1)牵头组织协调蚊媒传染病疫情应对工作。
(2)组织制订蚊媒传染病诊疗技术方案,组织做好培训演练和相关应急准备工作。
(3)组织做好病例诊断报告、医疗救治、病例管理、感染控制等工作,检查、督促相关措施的实施。
(4)承办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 市疾控局
(1)负责蚊媒传染病疫情防控具体工作,组织开展监测预警、风险评估、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等工作,检查、督促相关措施的实施。
(2)组织制订蚊媒传染病疫情处置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组织做好培训演练和相关应急准备工作。
(3)根据疫情风险,组织采取公众健康风险提示、警示信息通报等预警措施;报请市卫生健康委,向市政府提出预警决策建议、应急响应建议。
(4)承办国家疾控局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 市爱卫办
(1)组织各级爱卫部门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广泛动员社会整治环境卫生。协调相关部门强化行业监督指导,依法督促指导相关单位落实防蚊灭蚊主体责任。
(2)组织各级爱卫部门强化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开展相关培训演练,做好应急处置药械储备。
(3)组织开展蚊媒应急处置工作。
(4)承办全国爱卫办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机构职责
2.3.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
(1)做好蚊媒传染病疫情的监测报告和分析研判,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病例排查、实验室检测、风险评估等处置工作。及时向同级疾控部门和上级疾控机构报告疫情情况,提出风险预警、应急响应和防控措施等建议。
(2)制定蚊媒传染病疫情处置相关技术方案,开展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对措施效果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蚊媒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流调处置及蚊媒控制、孳生地消除等有关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依法处置违法行为。
(4)组织开展针对性防病知识宣传,做好公众健康风险提示。
(5)承办本级疾控部门或上级疾控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2 医疗机构
(1)做好院内技术培训,落实预检、分诊制度,强化蚊媒传染病可疑病例的早期识别和鉴别诊断,依法及时报告疫情。
(2)做好院内病例防蚊隔离管理、转送收治和规范治疗,做好院内感染控制。
(3)协助疾控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样本采集送检、风险人员排查管理等工作。
(4)做好医疗救治的应急准备。
(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还需在区疾控中心业务指导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应急蚊媒监测、风险人员排查等现场处置工作,开展社区蚊媒防病健康宣教,引导群众做好居家防蚊、个人防护和清理室内外积水。
(6)承办卫生健康部门或疾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2.4专家组
依托市疾控局疫情防控专家组,为本市蚊媒传染病疫情应急准备、形势研判、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提供咨询意见。
3.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预防
(1)定期对本市蚊虫孳生地、蚊媒密度及病毒传播风险等情况开展调查、登记和评估;加强与海关等部门的联防联控与信息共享,密切监测口岸输入性疫情风险;各级医疗机构加强预检、分诊工作,开展对可疑病例的流行病学史询问,做好病例早期识别和诊断;对发生蚊媒传染病事件风险较高的场所,指导相关单位做好预案并加强日常管理。
(2)根据蚊虫生态学特点,结合春季和夏秋季爱国卫生运动,组织采取针对性措施,将蚊虫密度控制在风险阈值以下。
(3)在蚊媒传染病好发季节,组织开展针对性健康科普宣传,增强公众防病意识和个人防护能力。
(4)加强传染病防控、病媒生物防制处置、医疗救治等应急队伍建设,开展蚊媒传染病相关诊疗方案、工作方案、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做好相关应急准备。
3.2监测
本市依托省统筹区域传染病监测预警与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强化信息赋能,推动构建多渠道监测、多点触发监测预警体系。各相关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发热伴症候群、媒介蚊虫等监测方案和登革热、基孔肯雅热等防控方案,开展可疑病例、事件以及蚊虫生态学、病原学和抗药性等监测,定期开展监测情况分析和综合研判,及时将风险评估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和有关区。
各相关单位一旦发现蚊媒传染病病例或相关疫情风险,除依法进行信息报告外,还应按照本市传染病疫情风险分类分级报告管理有关要求进行报告。
3.3预警
3.3.1 预警情形
当境外或外省蚊媒传染病疫情高发,本市输入性疫情风险明显上升,或本市出现本地感染病例时,应当提醒可能受影响人群、相关部门或机构提前采取一定的防范准备措施。
3.3.2 预警管理
根据《传染病疫情预警管理办法(试行)》,市疾控中心定期开展日常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等级,采取向公众发布健康风险提示,向市疾控局提出警示信息通报或预警决策建议等措施。当风险评估等级为高风险时,市疾控中心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疾控局提出预警决策建议。市疾控局收到建议后,应当组织分析研判。
确需进行警示信息通报的,市疾控局应当及时向相关疾控部门、医疗卫生机构,以及风险关联部门、风险关联地区进行通报。接到警示信息通报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及时应对。可采取的风险管控措施主要包括:加强疫情监测和分析,加强培训和演练,加强媒介控制和效果评估,做好人员、药品、检测试剂、设施设备等资源准备,加强病例和风险人员排查、信息报告和会商研判,减少聚集、加强防护等。
确需人民政府发布预警的,市疾控局应当及时报请市卫生健康委向市政府提出发布预警、依法采取相应预警措施的书面建议,同时报告国家疾控局、国家卫生健康委。由市政府决定是否发布预警。
市疾控中心应当依据疫情发展态势,及时调整预警内容,并向市疾控局报告。市疾控局根据防控需要,动态调整预警类型和内容。对于政府已向社会发布预警的,市疾控局报请市卫生健康委向市政府提出调整建议。
4. 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对可疑蚊媒传染病疫情,要遵循“早、小、严、实”要求,要按照“边调查、边核实、边处理”的原则,区疾控中心在报告疫情信息的同时,协同区爱卫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做好街道(镇)媒介控制工作的指导,避免事态扩大。对聚集性疫情或可能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疫情,市疾控中心要第一时间派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置。
疫情相关区应当按照登革热、基孔肯雅热等疫情防控方案采取病例鉴别诊断、隔离治疗、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风险区域划定、风险人员排查、应急监测和媒介控制等措施。
对可能形成局部暴发或构成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市疾控局和市爱卫办第一时间介入,由市疾控中心牵头开展调查处置。
在组织先期处置过程中,疫情发生地应当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规定,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2 响应分级
本市蚊媒传染病疫情处于散发或聚集性疫情状态时,由疫情发生地的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负责辖区疫情的应急处置。疫情发生区应当按照本级有关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市疾控局组织市疾控中心做好疫情处置的指导和支持,关注疫情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
本市蚊媒传染病疫情出现局部暴发及以上情形时,市公共卫生专项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蚊媒传染病疫情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市公共卫生专项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后,各工作组按要求入驻指挥场所,建立日报制度。疫情相关区根据辖区疫情态势和本级有关应急预案确定应急响应级别。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病死率出现异常增高的,或风险评估发现疫情跨区域传播风险极大,可视情提高响应级别。
4.3 响应启动
市疾控中心发现本预案规定的有关疫情情形,及时核实并开展快速风险评估,向市疾控局报告时,应当同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市疾控局收到建议后,应当立即组织专家进行分析研判,确需启动应急响应的,按流程报市公共卫生专项指挥部决定。
4.4 分级响应措施
4.4.1 四级响应
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按照“第一时间完成风险区域划定、第一时间完成核心区入户排查和处置,1天内实施核心区和警戒区全覆盖灭蚊、3天内通过持续监测和灭蚊,将核心区和警戒区蚊媒密度控制在安全水平”的防控策略,强化落实以下措施:
(1)病例发现。全市医疗机构“逢疑必检”,疫情核心区内医疗机构“逢热必检”;全面开展入户病例搜索和医疗机构病例搜索工作,尽早诊断和报告。所有确诊病例样本送市疾控中心复核检测,开展基因测序。
(2)防蚊隔离治疗。原则上,可疑病例和确诊病例均在有防蚊设施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防蚊隔离治疗,做好重症病例的识别和救治。定点医院加强医疗机构感染管理,做好医疗机构感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3)精准防控。加强疫情的流调排查、溯源和传播链分析,精准研判共同暴露者和风险区域,扎实做好共同暴露者的健康管理,对出现异常症状的人员,逐一落实排查和后续处置。
(4)媒介控制。及时做好风险区域的蚊虫控制,核心区所在各区每天开展蚊媒密度监测和动态评估,建立日报制度,3天内将核心区蚊媒密度控制到安全范围,尽早切断传播链。在全市范围开展环境整治、蚊虫孳生地清理和成虫控制。增加蚊虫监测频次,以街镇为单位,将蚊媒密度控制到风险阈值以下。组织市级专业队伍加强对疫情发生区的支持和指导,必要时组织开展跨区支援。
(5)联防联控。按要求做好疫情信息报告、发布和外溢病例通报工作。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加强针对性健康科普,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加强病例防蚊隔离、蚊媒控制等重点措施的督导检查和跟踪整改。
(6)趋势研判。及时开展疫情风险评估和趋势预测,做好疫情处置相关应急力量、应急资源的储备和调度,做好应对局部流行的准备。
4.4.2 三级响应
在四级响应基础上,重点强化以下措施:
(1)病例报告。根据疫情形势,对“逢疑必检”和“逢热必检”的筛查策略和范围及时调整,组织全市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加强疾病鉴别与诊断,落实确诊病例、重症病例、死亡病例日报告。区疾控中心负责辖区病例核酸检测,聚集性疫情首发病例、重症病例和死亡病例样本送市疾控中心开展基因测序。
(2)病例救治。原则上由市级定点医疗机构集中收治重症及疑难病例;积极调配资源,做好病例转运和收治;确需居家防蚊隔离治疗的,组织落实防蚊措施。
(3)重点控制。优先做好聚集性疫情控制,重点关注学校、养老机构等重点单位和车站、机场、码头等重点场所的疫情防控。加强医护人员和职业暴露人员防护。
(4)媒介控制。全市每日开展蚊媒密度监测和动态评估,动态调整灭蚊和孳生地清理策略措施。统筹调度市级应急处置力量,对重点区域开展灭蚊和孳生地清理攻坚行动,确保将蚊媒密度持续控制在安全水平。
(5)做好规模性疫情的应对准备。组织专家组及时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强化疾病危害程度研判和风险评估,提出防控建议。进一步加强应急力量、应急资源储备和调配,建立对口支援机制,做好规模性疫情处置准备。
4.4.3 二级响应
在三级响应基础上,重点强化以下措施:
(1)重症救治。确保重症病例入院防蚊隔离治疗,着力降低病死率;轻症可居家治疗,按要求落实防蚊措施。持续评估医疗负荷,及时调配医疗卫生资源,保障医疗服务秩序。
(2)社会措施。在疫情暴发和流行地区,保障关键部门、关键岗位的正常运转,确保生活资源供给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4.4.4 一级响应
在二级响应基础上,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重点强化以下措施:
(1)生活保障。拓宽物资供给渠道,强化资源共享和能力调配,做好人群应急保供组织管理,确保基本生活物资保障。
(2)社会维稳。强化社会秩序维护,保持社会稳定。加强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疏导工作,多渠道提供心理健康服务,积极预防、减缓和尽量控制疫情的心理社会影响。
4.5 信息发布
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蚊媒传染病疫情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信息,由组织处置该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发布。
4.6 调整和终止
启动市级应急响应后,市公共卫生专项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专家对疫情事件发展进行分析研判,并根据研判结果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和措施;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并经过专家组评估确认后,应当及时宣布解除应急响应,停止相关措施。
5. 评估总结
市卫生健康委和市疾控局应及时组织复盘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建议,按要求报市公共卫生专项指挥部,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各有关单位组织做好本级传染病防控应急队伍、病媒生物防制队伍和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加强日常培训和演练,强化应急联动机制。
6.2 物资保障
各有关单位组织做好所辖范围蚊媒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所需药品、试剂、设备、设施、防护物资等储备。
6.3 其他保障
依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做好经费、技术等保障工作。
7.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疾控局牵头编制,报国家疾控局审核后发布。市疾控局应根据法律法规更新、上级预案调整、疫情防控实践情况等,及时对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
本预案由市疾控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爱卫办负责解释,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