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小伙伴们咨询建筑服务增值税的相关政策。申税小微在这里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常见的政策问题,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问题一
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应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问题二
航道疏浚是否要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不需要。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规定,航道疏浚属于“物流辅助服务—港口码头服务”。因此,航道疏浚无需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问题三
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应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问题四
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是否属于混合销售?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属于一项应税交易,统一按销售货物(13%)缴纳增值税。
问题五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如何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供稿:杨乾
制作:许玉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