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制定《上海市职业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002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对职业卫生监督的管理要求及相应的违规处罚内容。为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1年制定了《上海市职业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沪卫规〔2021〕14号),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为保障卫生执法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维持《裁量基准》实施连续性,结合本市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最新工作要求,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组织制定了《上海市职业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
二、《上海市职业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较2021年制定实施的《上海市职业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增加了哪些内容?
(一)增加违法行为项数。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5号 2021年2月1日实施)的规定,在原《裁量基准》44项违法行为基础上新增第45、第46两项违法行为。
(二)细化违法行为的内容。一是细化裁量梯度和处罚额度。相较于原《裁量基准》,《裁量权基准》更加注重多因素综合裁量,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程度、涉及人数、是否受到过处罚、职业病防治直接危害后果、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等裁量因素,新增或细化了裁量梯度。并根据裁量梯度细化了处罚额度。二是细化备注说明。对“涉嫌犯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职业病鉴定结论”、“不予行政处罚情形”、“违法情节严重需要处以停业、停建、关闭”、“职业病危害因素既有一般又有严重”、“跨阶次”、“造成职业病相关危害后果”、“涉及的引用文件有修订”等九个用语进行补充说明。同时,对“一般、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判定依据和“职业健康检查”的要求进行细化。
三、《上海市职业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较2021年制定实施的《上海市职业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调整了哪些内容?
(一)调整文件整体框架体例。对全文体例进行了统一调整,呈现形式统一为表格式,分别为“违法行为”“义务条款”“处罚条款”“法行为情形”处理、处罚标准”五个方面,与我委近期出台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格式保持一致,并对具体适用规则增加了备注说明。
(二)调整不适用裁量因素。删除原《裁量基准》中及时改正、建设项目分类、职业病危害事故等实际执法不适用的裁量因素,增强合理性和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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