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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21〕112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2022/03/21 5.0k 阅读 413 点赞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邮政管理局、档案局:
  为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落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和职责规定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原则,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其它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单位不得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要加大对违规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违规收取管理服务费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畅通12333举报投诉渠道。对违规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单位要进行限期清查整改,督导其将所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到相应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二、及时修订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流程和内容
  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规定》要求,修订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存管协议或合同,明晰与流动人员、存档单位的权利和义务,认真做好档案的接收、转递、保管、整理、材料收集和利用等工作。进一步拓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渠道,充分用好邮政特快专递等《规定》要求方式进行转递,严禁个人自带档案。关于死亡人员档案,参照《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按现行渠道移交或保管。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中的流动人才党组织要充分发挥“中转站”“蓄水池”作用,扎实做好流动人才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党员档案核查、党费收缴和党员管理教育等工作,推动流动人才党员合理有序流动。
  三、提升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
  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全国跨地区平台必填信息项采集,高质量建设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础信息数据库,推动全国跨地区平台在我省充分应用,确保“跨省通办”业务扎实有序开展。深化网办服务的广度和深度,推广电子证照、电子公文、电子签章等新技术应用,推行更多事项实现“掌上办”“秒办”。
  四、加强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档案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经费保障,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注重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设,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加强服务窗口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邮政管理局
                                                    山东省档案局
                                                    2022年3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处)



  原文链接: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21〕112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