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西安市农产品市场管理行业协会2023年度、2024年度连续两年未参加年度检查;注册地与实际办公地不一致且长期未办理变更登记。上述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适用《陕西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陕民规〔2024〕3号),我机关决定对西安市农产品市场管理行业协会作出“限期停止活动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自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西安市农产品市场管理行业协会不得开展活动,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及印章一律收缴。同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将西安市农产品市场管理行业协会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特此公告
西安市民政局
202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