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张家界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 公告
来源: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者:2026-10-10
关于征求《张家界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
公告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深化产教融合,加快培养适应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技能人才队伍,根据《建设新时代技能人才强省的若干措施》、《湖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关于深入推进“五个一百”人才工程的若干措施》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我单位起草了《张家界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即日起至10月16日。相关意见请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张家界市人社局。
联系单位: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0744-8229719
电子邮箱:906560719@qq.com
联系地址:永定区教场路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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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张家界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0月9日
张家界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深化产教融合,加快培养适应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技能人才队伍,根据《中共湖南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建设新时代技能人才强省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人才发〔2023〕4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24〕33号)、《中共张家界市委组织部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五个一百”人才工程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张组发〔202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技能人才,是指掌握专门知识和技术,具备一定的操作技能,在工作实践中能够运用自己的技术和能力进行实际操作,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所指高技能人才,是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技能劳动者,主要包括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包含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提升晋级补助、高技能人才培养输送补助、技能人才获得荣誉称号激励补助等。
第四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共同组织实施,市人社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补助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 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提升晋级补助
(一)对象范围:新引进或新考取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技能人才。
(二)补助标准:对取得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的企业职工,分别给予3000元、5000元补助。
(三)补助对象所在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应属于张家界市范围内企业,并依法在张家界市纳税和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省直统筹)。补助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新引进的具有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申请人,须2024年1月1日(含)后引进到张家界市,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满一年(从申报前一个月起往前推算)。
2.新获得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申请人,其证书应是2024年1月1日(含)后获得,且连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满一年(从申报前一个月起往前推算)。
(四)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的技能提升晋级补助、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第六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输送补助
(一)对象范围。全市范围内具有高技能人才培养资质的高等院校、技工院校、职业院校。
(二)补助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输送的高技能人才为院校上一年度毕业生,毕业前须取得高级(三级)或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2.输送的高技能人才与本市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稳定就业满6个月。
(三)补助标准。
1.每输送1人补助院校1000元;
2.院校按补助条件一个年度内为本市企业输送高技能人才在30人以上的,另增加补助2万元。
3.同一学校为企业输送高技能人才每年度补助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 技能人才获得荣誉称号激励补助
(一)对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技能人才,分别补助所在单位(含个人)15万元、10万元。所得补助由用人单位自行分配,其中获奖的技能人才个人分配比例不得低于50%。
(二)对获得“湖南省技能大师”、“湖南省技术能手”称号的技能人才,分别补助所在单位(含个人)6万元、3万元。所得补助由用人单位自行分配,其中获奖的技能人才个人分配比例不得低于50%。
第三章 补助流程
第八条 申报。每年5月初,用人单位或院校向市人才服务窗口申报,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
(一)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提升晋级补助。用人单位申报材料包括:《张家界市企业职工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晋级补助申请表》,职工劳动合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申请人身份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凭证,个人社保卡。
(二)高技能人才培养输送补助。院校申报材料包括:《张家界市院校培养输送高技能人才补助申请表》,《张家界市院校培养输送高技能人才花名册》,职工劳动合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凭证,近6个月工资流水,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身份证等资料。
(三)技能人才获得荣誉称号激励补助。用人单位申报材料包括:《张家界市技能人才获得荣誉称号激励补助申报表》、获奖文件或证书等资料。
第九条 审核。市人社局审核申报材料,经市人社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确定拟补助对象名单。
第十条 公示。对经市人社局党组会审核通过的补助对象名单在市人社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将公示无异议的名单作为发放培养补助资金的依据。
第十一条 拨付。市人社局将拟补助对象名单报市委人才办审定后,市财政局依据市委人才办资金拨付函,办理拨付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对在申报、评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补助资金,并纳入诚信黑名单,不再享受张家界市政府各类人才政策及就业创业政策支持;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输送补助资金,严格按照《湖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从就业补助专项资金中列支。高等院校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输送补助资金、技能人才获得荣誉称号激励补助资金和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提升晋级补助资金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资金的拨付、管理、使用、监督,严格按照《张家界市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文件执行。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