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新玲:
本委已审结你请求山东银洲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一案,通过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兰劳人仲案字[2023]第387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兰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地址: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51号兰山区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电话:0539-5250270)领取,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兰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