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孙振东诉你单位(立案号:津东劳人仲案字〔2025〕第1351号, 案由:经济补偿)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东劳人仲裁字〔2026〕第82号)。
其中,津东劳人仲裁字〔2026〕第82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09740.23元。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望你单位看到公告后到本委(本委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王串场一号路与育才路交口河东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二楼,联系电话60567921)领取书面文书,如你单位不领取,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亦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3月9日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