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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赵凯诉你单位(立案号:津东劳人仲案字〔2026〕第19号, 案由:计时工资等)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津东劳人仲定字〔2026〕第50号)。
其中,津东劳人仲定字〔2026〕第50号仲裁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未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庭审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申请人收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本委依法结案。”
望你单位看到公告后到本委(本委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王串场一号路与育才路交口河东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二楼,联系电话60567921)领取书面文书,如你单位不领取,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亦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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